第290篇 罪可以吃喝吗?

刘重明

2006-9-16

  哥林多前书11:23-29这几节经文,是保罗谈论圣餐的设立问题。以和合本与新译本相比较,这段经文有四处不同。

  1,和合本译为‘卖’的地方,新译本译为‘出卖’。

  2,和合本译为‘表明’的地方,新译本译为‘宣扬’。

  3,和合本译为‘不按理’的地方,新译本译为‘不合适的态度’。

  4,和合本译为‘自己的罪’的地方,新译本译为‘定在自己身上的罪’。

  我们查考了希腊文新约圣经和辞典,感到1,2,3处和合本的翻译是有道理的。新译本的改动并不是必要的。而第4处是:和合本此处需要修订,但新译本并没有作出正确的修订。理由分述如下:

  1,在汉语里,‘卖’与‘出卖’是同义,并没有必要修改。在希腊文里对应的词是G3860,在新约圣经出现119次,有25次译为‘卖’25次译为‘交给’。他的基本语义是交给。是由G3844+1325组成的复合词,G1325的语义是‘交给’。

  2,对应于‘表明’的希腊文词是G2605,他的语义是宣布、传扬、发布信息。在新约圣经出现18次,8次译为‘传’,2次译为‘传说’,1次译为‘表明’。按照这里上下文的脉络,我们认为用‘表明’这个词最好,因为领用圣餐的都是已经受洗的基督徒,对我们而言,不再是向我们‘传扬’的问题。而是向我们表明主的死,是为的纪念主。

  3,相对应于‘不按理’的希腊文词是G371,在新约圣经仅出现1次。他的语义是不相称的,不合宜的。这里所指的不相称、不合宜就是‘不按主的饼是主的身体,主的杯是主的血’这一个道理去认识和去做。不仅是一个态度问题。所以我们认为和合本的译文还是比较高明的。我们不要轻易否定前人所作的工作。

  4,第4处的经文出现在29节,和合本的译文如下:“因为人吃喝,若不分辨是主的身体,就是吃喝自己的罪了。”这是本文要重点思考的问题,罪可以吃喝吗?我们带着这个问题查考希腊文圣经,发现这节经文里并没有一个希腊文的词是对应于‘罪’的。而有关的词是G2917,语义是审判,出现7次;定罪,出现2次;刑罚,出现8次。

  我们看《现代中文译本》这1节经文的译文:“如果他不辨认所吃所喝的跟主的身体的关系,他吃这饼喝这杯就是自招审判。”

  再看RSV/NRSV的译文:“For any one who eats and drinks without discerning the body eats and drinks judgement upon himself.”

  我们认为以上两个译本吃透了这节经文的意思,译意比较正确。因为在希腊文圣经和NRSV英文圣经里的相对应于吃、喝的两个词,虽然是动词形态,但他是不及物的,在句子里起名词的作用。

  我们认为和合本如果稍作修订:“因为人吃喝,若不分辨是主的身体,吃喝就是定自己的罪了。”这样与原文的意思就不会有什么出入;也不会叫人想不通,罪怎么还能吃喝呢?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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