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062篇 应许指向基督,律法原是外添
经文:加3:15―20
15弟兄们,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:虽然是人的文约,若已经立定了,就没有能废弃或加增的。
16所应许的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子孙说的。 神并不是说众子孙,指着许多人;乃是说你那一个子孙,指着一个人,就是基督。
17我是这么说: 神预先所立的约,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后的律法废掉,叫应许归于虚空。
18因为承受产业,若本乎律法,就不本乎应许;但 神是凭着应许,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。
19这样说来,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?原是为过犯添上的,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,并且是藉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。
20但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, 神却是一位。
保罗在这里谈到律法和应许的不同。他在此处所谈到的“约”,并不是指商业交易中的法律合同,而是指有关遗产的约,今天称之为“遗嘱”,其一旦立定了,就不能增加或者更改。如果人间的约尚不可更改,那神通过亚伯拉罕所立的约更是如此,因为人间的法庭尚且不可更改约定,更何况在上帝的法庭上呢?神给亚伯拉罕的约更像是遗嘱,而不是相对平等的双方订立的合同,因为此约上列着一长串神应许赐给亚伯拉罕的福。人尚且不可以改变他人的遗嘱,那神与人的约更是不可改了。因此,自从神正式设立了他的约,此约便绝不可以被废除或加增,因为约是永久的。
应许也是一样,神应许救恩是藉着亚伯拉罕的那一个子孙,就是基督说的。神应许的后裔首先指亚伯拉罕的儿子以撒,最终也指向所有属神的孩子,但是特别指向神的独生子耶稣基督。神应许给亚伯拉罕的是关于耶稣基督的好消息,因为只有在基督里,地上的万国才能蒙福。因此,神与亚伯拉罕立的约也与我们有关。正如保罗早先解释的,我们不一定非得在血缘上是亚伯拉罕的后代才能承受他的遗产,我们所需的只是信靠基督,因为亚伯拉罕真正的后裔并不完全是指向血缘上的,而是在基督里的。约的应许实际上是归于基督的,若我们属于基督,应许也就归于我们。
在神的计划中,应许优先于律法。在救赎历史中,律法是居于第二位,不是首要的。而应许是藉着亚伯拉罕对神的信心成就的,故此,神预先所立的约,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后的律法废掉,因为律法不能够使人得到应许。那律法是为何有的呢?律法原来是为过犯添上的,让人知罪,知道自己无能为力,需要救赎,且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。基督里的救恩不是依赖一套人必然会违反的律法,而是依赖神绝不会违背的应许,依赖信实的神自己。神已经应许藉着耶稣的受死和复活饶恕在基督里之人的罪,神应许任何信靠基督的人都可得着救恩。神不会背弃自己的应许。神的约乃是不可更改的遗嘱,神的应许永远坚立。
此外,律法是从神那里、藉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,是二手信息,不像应许,是神直接的赐予。神藉天使传下律法这一事实让犹太派着迷,他们一直在试图说服加拉太教会的信徒:必须要遵守律法以成全福音。可能他们还使用神藉着天使传讲律法这一事,增加律法的权威。然而就保罗而言,天使的介入并没有加增律法的重要性。刚好相反,与应许相比,藉由天使传讲反而使律法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,保罗说律法是“经中保之手”设立就有此暗示。应许没有中保,而是神直接给亚伯拉罕应许。但是律法临到神的百姓却是藉天使、经中保之手——摩西设立。律法经中保所传这一特质,使律法和应许有本质的不同,也显明罪让人处于多么不利的地位。律法之所以需要一个中保,是因为罪人不能直接来到神的面前,罪导致我们和神之间有鸿沟之隔。律法是有限的,其功用有限、时效有限,不像应许,是超越时空的。律法是藉着天使传的,律法是间接传给人的。律法最终要让步于应许,因为律法只是暂时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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