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06篇 律法和过犯

刘重明

2006-4-17

  和合本罗4:15的译文是“因为律法是惹动忿怒的,哪里没有律法,那里就没有过犯。”

  读了之后有点不解,从这里看,好像律法和过犯之间有因果关系。但律法是圣洁的,诫命也是圣洁、公义、良善的(罗7:12)。圣洁的律法不可能是产生过犯的原因;人犯罪和有过犯是由于人的罪性而产生的。那么如何理解罗4:15这一节经文呢?我们来看一看其他译本的译文:

  【新译本】因为律法带来刑罚,没有律法,就没有违背律法的事。

  【吕振中译本】因为律法能使上帝的义怒起作用,哪里没有律法,哪里就没有犯法的事。

  【现代中文译本】上帝的义愤是从法律而来的;没有法律,就没有违犯法律的事。

  【思高本】因为法律只能激起天主的义怒:那里没有法律,那里就没有违犯。

  【牧灵圣经】事实上,律法带来的是惩罚。若没制定律法,也就没有所谓的违法了。

  相当于和合本中‘过犯’的希腊文词是G3845,是动词,语义是‘违犯,逾越’。

  从其他的译文,我们可以理解这节经文的意思在于说明,律法的功用是叫人知罪,如同一面镜子,可以照出人自己脸上自己看不到的脏污和毛病。律法是一个标准,使人知道违犯了这标准,过了这个界线,就是犯罪了。并不是说律法是过犯的原因,而只是说,因为有了律法,就显出什麽是违犯律法的事而已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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